关于在2009年春节期间调整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
时间:2012-12-13
大商所发〔2009〕2号
各会员单位:
根据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经研究决定,我所将在2009年春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:
自2009年1月22日(星期四)结算时起,黄大豆1号、黄大豆2号、豆粕、豆油、玉米、聚乙烯和棕榈油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8%,2009年2月2日(星期一)开市起各合约涨跌停板扩大至6%。
自2009年2月4日(星期三)结算时起,黄大豆1号、豆粕、豆油、聚乙烯和棕榈油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%,黄大豆2号和玉米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%;2009年2月5日(星期四)开市起,黄大豆1号、豆粕、豆油、聚乙烯和棕榈油各合约涨跌停板恢复至5%,黄大豆2号和玉米各合约涨跌停板恢复至4%。
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大连商品交易所
二○○九年一月九日
各会员单位:
根据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经研究决定,我所将在2009年春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:
自2009年1月22日(星期四)结算时起,黄大豆1号、黄大豆2号、豆粕、豆油、玉米、聚乙烯和棕榈油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8%,2009年2月2日(星期一)开市起各合约涨跌停板扩大至6%。
自2009年2月4日(星期三)结算时起,黄大豆1号、豆粕、豆油、聚乙烯和棕榈油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%,黄大豆2号和玉米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%;2009年2月5日(星期四)开市起,黄大豆1号、豆粕、豆油、聚乙烯和棕榈油各合约涨跌停板恢复至5%,黄大豆2号和玉米各合约涨跌停板恢复至4%。
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大连商品交易所
二○○九年一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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